评审案例 | 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不服《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提起行政复议案
商标资讯 - 案例分析2019.11.10 18:15:328555人已看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在2013年修改时增加对异议人主体资格的限制,其直接目的是为制止恶意利用商标异议程序提起异议以阻碍他人商标注册的行为,但其根本目的则是通过制止恶意异议保障商标异议程序功能的正常发挥。因此,在理解适用该项规定时,应准确把握二者之间的关系,合理确定异议人主体资格要件的证明标准,以实现通过制止恶意异议保障异议程序功能正常发挥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