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空间照片构成现有设计中“公开”的认定标准——评梁某某诉大先生家具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版权资讯 - 案例分析2019.05.22 11:52:358934人已看
在以QQ空间发布的照片作为现有设计抗辩的证据时,抗辩人往往只能提供其在应诉取证时该QQ空间照片的公开状态,而不能直接追溯和证明该照片在发布时的公开状态,因此,QQ空间照片的公开时间点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和难点。此外,在QQ空间上发布的照片,对所有QQ用户可见,是否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如属于,是何种类型的公开,在司法实践中亦有不同的观点。本文结合梁某某诉大先生家具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对上述两个核心问题进行了厘清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