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产法院准许“THE WALKING DEAD”注册——文学作品名称之不良影响评析
2020.01.15 13:54:448455人已看


在判断某一标志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时,通常考虑的因素即为“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但是面对如此宏观而又宽泛的判断因素如何进行把握?如何正确判断当今五花八门且脑洞大开的的标志是否一定具有不良影响?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不良影响”之情形,从标志本身的含义分析、相关公众的价值判断、以及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判缺乏依据等角度出发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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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著名的漫画作家罗伯特·柯克曼创作的“THE WALKING DEAD”漫画一经推出就广受追捧,在其改编成电视剧后风靡全球。中国相关公众可以通过多家网络平台进行观看,相关漫画书籍经过翻译上架在众多电商平台及传统书店进行销售,对应的中文名称“行尸走肉”。2014年罗伯特·柯克曼公司向中国商标局申请“THE WALKING DEAD”国际注册商标在第9、14、16、20、25、28、41类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的领土延伸。商标局以申请商标具有不良影响为由驳回其领土延伸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在驳回复审裁定中亦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含义为“行尸走肉”,整体格调低下,不予注册。罗伯特·柯克曼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讼。


判决观点


申请商标“THE WALKING DEAD”为文字商标,对文字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的考察,应当就文字本身的含义,并结合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情况,以中国境内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的理解为标准。

 

就本案而言,申请商标的文字“THE WALKING DEAD”取自同名连载漫画以及影视剧,同名影视剧自2010年10月31日第一季于美国AMC电台首播后连续拍摄放映,在我国通过视频网站播放。

 

首先,从文字本身的含义看,申请商标文字本身并未并未含有淫秽、封建迷信、违法等内容。“行尸走肉”系汉语成语,而成语具有固定的含义及寓意,应当将固有含义作为第一含义,而不应当从其中的单独的字、词的含义理解成语。成语“行尸走肉”系汉语成语,比喻没有生活理想、糊涂过日子的人。“THE WALKING DEAD”系英文文字,中文含义可直译为“行走的死人”,中英文本身的文字均不含有暴力、淫秽等含义,并未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公共利益等产生损害。第二,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文字的第二含义不会产生除影视作品之外的其他联系。图书及影视作品的发行和传播中对于英文名称的翻译,其通常采取本土词语或流行词语翻译,以达到相关公众容易记忆和选择的目的,作品整体以面对灾难,拯救人类为主题,整体格调难谓低下。连载漫画“THE WALKING DEAD”产生了很大反响,其后相关出版社及电视台以“行尸走肉”作为中文名称推广发行同名电视剧及图书,伴随中文名图书出版及多季影视作品在大陆地区播放,相关公众容易将中文“行尸走肉”同图书漫画或影视剧相联系。这种固定联系是基于对特定漫画作品或影视作品的了解,在此情形下,即使相关公众将“THE WALKING DEAD”识别解释为“行尸走肉”,且此种识别仅指向同名的影视或漫画,相关公众也不会对申请商标产生漫画影视作品之外的其他联系。第三,被诉决定中直接将申请商标的英文文字对应翻译为“行尸走肉”,并依据该中文判断申请商标具有不良影响。上述过程并未说明或提供相关公众将二者形成了唯一对应的联系的依据,因此被诉决定做出结论的依据不足。第四,判断文字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同样也是一种价值判断。商标文字的不良影响,在文化层面的判断应考虑将商标投入使用后相关公众的实际感受。本案庭审中,原告表示,申请商标主要为了漫画及影视剧延伸产品相关的计算机游戏等商品的开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计算机游戏软件、录音制品等,而考虑到计算机游戏商品在商品名称和内容情节设置上通常具有的特点,申请商标文字的直接及第二含义均未超过相关公众的接受和容忍标准。

 

同时,结合本案查明情况,“THE WALKING DEAD”同名系列漫画及影视作品,在中国获准发行及播放,并且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通过宣传,已经与罗伯特公司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在影视游戏等实际的市场表现良好,也未有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对政治、经济等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文字本身含义不具有不良影响,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从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2049号宋鱼水、吴元妹、人民陪审员康健、法官助理卢爱媛、书记员梁雪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短  评


近来,我们收到的关于“不良影响”的裁定,大多直接告知申请商标具有不良影响不予注册,何种影响如何不良并未说明;或者虽多了一些如“格调低下”的评述,却同样未予具体说明到底哪种“格调”体现出“低下”。虽说“其他不良影响”条款作为一个宽泛的兜底条款,在适用时亦赋予了审查员以及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至少在“晓之以理”的部分要传达至当事人。

 

本案中,法官不仅从商标本身含义出发,并结合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情况、且以中国境内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即第二含义)的理解为标准,并明确判断文字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同样也是一种价值判断,要充分考虑公众的实际感受,对于商标含义的接受和容忍标准。同时亦指出,商评委审查员在无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将申请商标直接对应为中文“行尸走肉”,恰恰说明该商标所蕴含的漫画及影视背景使得中国的相关公众(包括审查员自身)对于其不会产生脱离其背景的第二含义,并不具有不良影响。

 

该案件对于今后不良影响案件的思路及裁判影响可谓深远,对于今后我们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证据梳理收集亦有一定影响。




作者|鲁雪 明星楠,来源|知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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