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抢注他人在先有较高知名度商标 ——非正常商标申请情形之一
2019.02.25 11:22:068858人已看

640.webp (1).jpg,这个申请商标摆上了审查员的案头。申请人为X创品(国际)有限公司,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运动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成品衣;跑鞋(带金属钉)”。这是一个很普通的文字商标,为中文与对应拼音的组合商标,构成上没有什么特殊之处。审查员按审查流程进行了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的查询和判断,没有发现不予注册的理由,可以初步审定了吧?“不对,好像有一个高知名度品牌,叫什么来着,对,‘亚瑟士’,英文对应品牌是‘asics’,著名的运动鞋品牌,所有者是日本的株式会社爱世克私。”“应该在系统里再查一查。”审查员想到。是的,查到了,株式会社爱世克私早在2005年就在中国申请注册了640.webp (2).jpg商标,也是使用在第25类相同类似商品上。那么,申请商标与之近似吗?


 看看《商标审查标准》怎么规定的吧。关于中文近似商标的判定,标准上是这样写的:“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按照此标准,这两个商标应该判近似了吧?不对,后面还有一句“但书”呢,“但商标首字读音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还含有一个显著的拼音部分,整体来看与640.webp (2).jpg商标区别更为明显,相关公众一般不会混淆吧。这两个商标就不应该判近似了?


 那要不要考虑640.webp (2).jpg的知名度呢?申请与640.webp (2).jpg相近的商标只是一个巧合吗?申请人有没有打擦边球傍名牌的意图呢?对,按照中心审查要求,要查一下申请人全部申请商标的情况,全面了解申请人申请情况要再下结论吧。


 真是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啊。申请人从2018年1月份以来,短时间内申请了1400多件商标,且大多与知名品牌构成相近,如“亚瑟士”、“新百伦”、“斯凯奇”、“N”图形等,且大多在18类和25类商品上申请。部分商标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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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傍名牌的意图非常明显了吧?这应该是恶意申请商标行为了。中心强调一定要制止这种行为。可是,单纯引证在先商标好像不能把申请商标的指定的所有商品都驳回,怎么办呢?对,中心刚下发了《关于恶意申请和囤积商标的适用情形及驳文模板》,申请人这种行为正符合第一种“大量摹仿、抢注他人驰名商标或其他较高知名度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恶意注册行为”的情形。


 可以写驳回通知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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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标审查协作广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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