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一家食品生产厂原有品牌商标A,今年收购了另外一家同性质的食品生产公司有品牌商标B。请问这两个品牌两家公司能互相共用吗?或者说两家公司的包装袋上都用品牌A,只是生产厂家地址、生产许可证号、电话等不同,这样可以吗?需要怎么申请吗?向哪个部门申请呢?谢谢。
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A5商标解疑答惑+微信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