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分类沿革、尼斯分类介绍以及第八版简介
2020.11.01 11:47:3527596人已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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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尼斯协定的成员国,我国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尼斯分类即尼斯分类第八版,国家工商总局于2002年9月19日公布了关于执行第八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通知。本文就尼斯协定及其第八版的相关问题作一简单介绍。


    一、中国商品分类表的历史沿革    


    我国的商标制度始于1904年,先后公布过六个商品分类表。


    第一个商品分类表是北洋政府制定的。清末虽然颁布了《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但未真正实行。1923年,北洋政府公布《商标法》,制定了《商品分类表》,将商品分为65个类。


    第二个商品分类表是国民党南京政府制定的。1930年南京政府修订了《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于1931年1月1日实行,同时制定的《商品分类表》共分70项239类,并于同年9月3日公布施行。


    第三个商品分类表是1950年颁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后制定的。这

个分类表将商品分为66项254个类。


    第四个分类表是在1963年公布《商标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时制定的,将商品分为78个类,使用了20多年。为了适应《商标管理条例》的规定,该商品分类表在类别中划分了类似商品,每个类中又设立组,作为区别类似商品和非类似商品的界限。这个表也叫《商品分类(组别)表》,曾于1980年和1981年作过两次修订。


    第五个商品分类表是为了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开展商标国际注册而制定的,采用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尼斯协定》的国际分类标准,于1988年实行。《商品分类表》包含34个商品类别。1993年对《商标法》作出修订,增加了对服务商标的注册与保护。采用尼斯分类,将服务项目划分为8个类别。同时制定了新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共42个类。


    1994年,我国正式加入尼斯协定,成为尼斯协定的成员国。作为尼斯协定的成员国,有义务在商标注册中使用尼斯分类。根据WIPO国际局的要求,我国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启用尼斯分类第八版,编定了新的《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这是我国第六个商品分类表


    二、关于尼斯分类    


    1.尼斯分类的沿革与目的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尼斯分类》于1957年由尼斯外交会议达成的一项协定制定,并于1957年和1967年作过两次修订。


    尼斯协定每个成员国有义务在商标注册中使用尼斯分类。截至2000年12月,尼斯协定成员国为65个,尼斯分类的使用不仅对尼斯协定成员国是强制性的,而且对WIPO国际局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办理的商标国际注册以及对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比荷卢商标局和(商标与外观设计)内部市场协调局办理的商标注册,也是强制性的。


    一些非尼斯协定成员的国家也使用尼斯分类。截至2000年12月,使用尼斯分类的国家和组织为71个。


    2.尼斯分类的修订


    尼斯分类是以WIPO前身——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BIRPI)1935年所编分类为基础制订的。1935年的分类包括一个34类的类别表和一个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表,该分类被尼斯协定采用,之后又在分类表中增加了11个服务类别。


    尼斯协定规定,设立一个由各成员国代表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有关尼斯分类的任何变化作出决定。专家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每年召开t一2次工作组筹备会议,对各国(包括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对尼斯分类所提出的修改建议进行讨论,讨论的结果每五年或三年提交专家委员会讨论决定。WIPO国际局根据专家委员会通过的对尼斯分类的修订,编定并出版新的尼斯分类版本。


    自1961年尼斯协定生效以来,专家委员会召开了18次会议。其最令人瞩目的成就为:70年代后期,从形式上对分类表进行全面核查;1982年,对尼斯分类的一般性说明、类别标题和注释进行实质性修改;1990年,给分类表中的每一项商品和服务加上了“基本序号”,使用户可以在其他语言版本的分类表中找到对应的商品或服务;2000年,对42类进行修改,创建了43类、44类和45类。


    从1963年至今,尼斯分类已经有了八个版本,2000年10月召开的第18次专家委员会通过了对尼斯分类第七版的修订,2001年6月第八版出版并于2002年1月1日在各成员国生效。


    3.尼斯分类的结构


    尼斯分类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第二部分为按类别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对商品和服务项目的查找。我国翻译的中文版本也分成两部分,按类别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与尼斯分类的原版是一样的,但按字母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则是按我国的拼音字母排列的。尼斯分类的内容由一般说明、类别标题、注释以及具体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等组成。一般说明确立了商品和服务分类的一般原则,对于按照具体的商品分类表无法确定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这是可以参考的标准;类别标题是对整个类别的概况与浓缩注释以“尤其包括”和“尤其不包括”的形式对各类商品或服务进行界定,这是在分析和确定商品类别时使用得最多的标准,也是形式审查员和商标代理人员最应该熟悉和掌握的。


    三、关于尼斯分类第八版    


    2000年10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尼斯联盟专家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对尼斯分类第七版的修订。与以往一样,本次修订仍然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新增加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删除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变动或移类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以及对类别标题、注释和一般性说明的修改。


    1.新增加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随着全球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品和服务行业在市场上不断涌现,给人们的消费提供了越来越多的选择。对于尼斯分类来说,它永远不可能完全跟上这种发展变化的步伐,也不可能在分类表中涵盖所有的具体商品和服务项目,它只能在最大范围内适应和反映这种变化,将一些最典型和最有代表性的内容吸纳进来。因此,在每次工作组会议上,总是有很多新的商品和服务项目需要讨论,尤其是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该领域的商品和服务成为会议的讨论热点。而尼斯分类则将那些最具普遍性的商品和服务吸收到尼斯分类表中,使尼斯分类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对于每年的工作组会议,我国都非常重视,不仅每次都派人参加,而且,几乎每次都向工作组提交对尼斯分类的修改建议,其中,不仅包括诸如“粽子9966二胡”等一大批具有中国特色的商品,使中国的特色商品为世界所了解和认同,从而方便了中国商标申请人到国外申请商标注册,更站在分类的角度,向工作组提交了一些分类疑难问题,其中,有些商品对各国来说,都是新的领域,都存在着分类的问题,例如,我国向第21次工作组会议提交的“基因芯片”的分类问题,就引起了各国的高度重视。作为尼斯协定的一个年轻的成员国,中国确实为尼斯协定作出了不小的贡献。当然,我们还有很多地方需要加强,例如,在我们所提的建议中,从来没有涉及服务项目的分类。


    2.删除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这主要涉及一些内容不确切、内涵或外延不好界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例如,原来3类的“化妆用挡纸规”和原42类的“非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等。还有一些是因为分类表中已经有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存在而被删除的,例如原6类的“金属百叶窗”。


    3.修改或移类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对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修改,是指修改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措辞,使之更加准确。例如,将原5类的“草药茶”修改为“医用草药茶”,原30类的“食用麦芽”修改为“人食用麦芽”等。对于移类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尼斯协定规定,需要由特别联盟4/5的多数投票才能通过。而对于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一般修改和新增加及删除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仅需要简单多数投票即可通过,这反映出WIPO国际局以及各国对商品移类的慎重态度,商品移类对各国的商标审查系统影响很大。在本次修改中,依然对商品类别中的第9类、第16类等作了一些调整,例如,将9类的“自动或投币启动的娱乐机器”移人28类、将“五彩纸屑”移入28类等。


    本次修订的最重要的内容是对原来的第42类进行重新调整,并创建第43类、44类和45类,从而使原来庞大而杂乱的42类变得清晰和易于检索,新的第42类除了包括原42类的一些项目以外,还增加了一些新的服务项目,这其中主要是有关计算机和网络方面的服务,例如,“替他人创建和维护计算机网站”和“计算机软件安装”等。而新创建的三个类则收纳了从42类分离出来的项目,同时还包括一些新增加的服务项目。通过对服务类别的修改,充实了原有的服务分类表,对原有的服务分类进行梳理,方便了申请人进行商标申请,有利于对商标申请人权利的保护,同时,也进一步完善了尼斯分类。


    4.对类别标题、注释和一般性说明的修改


    对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修改必然涉及对相应的类别标题、甚至注释的修改,尤其是在本次修订中,由于对服务类别进行了很大的调整,从而引起了类别标题和注释的很大变化,甚至于一般性说明部分也相应地作出了不小的修改。通过对这三部分的修改,使服务类别的分类显得脉络清晰,井井有条,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对一般性说明里有关服务分类标准第(3)条的修改,意义非常重大,修改前的第(3)条为:“按照本标准(1)无法进行分类的服务,原则上放在42类。”修改后成为:“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的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务归于同一类别,例如运输咨询(第39类)、商业管理咨询(第35类)、金融咨询(第36类)、美容咨询(第44类)。以电子方式(例如电话、计算机)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这种服务的分类”。这一条的修改使长期以来无规则可循的建议、信息和咨询服务有了明确的分类指南,使一些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问题得到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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