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使用该集体商标所指定商品的品质。集体商标所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标准可以是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也可以由申请人自行描述。
申请人如果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核实该标准是否已废止(或被代替)。例如:申请人若申请注册某集体商标指定商品为“大米”,可以采用现行有效的GB/T 1354-2018【大米】的国家标准,不能采用已经废止的GB/T 1354-2009【大米】的国家标准。申请人提供的标准应当明确说明该集体商标所指定商品的品质要求,不能提供与该集体商标所指定商品的品质无关的标准。例如:申请人若申请注册某集体商标指定商品为“玉米”,可以采用GB 1353-2018【玉米】的标准,而不能采用GB/T 35835-2018【玉米秸秆颗粒】的标准。申请人如果自行描述该集体商标所指定商品的品质标准,那么该标准应当做到明确具体,不能含糊其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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