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查程序的简化》课题调研报
2020.04.15 14:57:3413994人已看


第一部分 商标注册程序的修改建议



一、我国目前关于商标注册程序的规定和立法



(一)我们目前从商标注册申请提交到颁发注册证书的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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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关于注册商标审查制度的立法及修改


2014年5月1日,经过第3次修改的《商标法》正式实施,同期实施的是配套的《商标法实施例》。在第3次修法中,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及后续程序方面很重要的两个修改内容为:

1.明确规定了商标审查的时限;

2.取消了异议人异议失败后提出复审的权利,作为救济手段,异议人可以在被异议商标注册公告后提出无效请求。

相关法条列举如下: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二、目前我国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及问题解决的建议



2014年《商标法》修改时加入审查期限要求并取消异议人提出异议复审的程序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商标授权程序冗长的问题。根据《2019年第一季度商标工作情况分析》公布的相关数据,目前商标局的注册审查速度已经加快到平均5.5个月,远快于\法律要求的9个月,根据商标局的规划,到2020年这一数字将进一步缩短到4个月


所以在目前顺利情况下,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如果没有驳回、没有异议,最快将在提交申请后7-9个月获得注册


如果遭遇驳回,则后续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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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走完所有这些流程,从提交申请到获得注册需要大约需要24-30个月(无异议情况下)。


如果遭遇异议,则后续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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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异议的情况下,即使没有驳回,走完所有程序,从申请提交到获得注册,大约需要45个月(无驳回复审的情况下),甚至更长的时间。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即使商标局大大加快了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但整个授权周期还是相当漫长。可以看到,商标局注册审查的时间在整个流程的时间占比并不大,注册审查速度无论怎么加快都不能根本性解决授权周期冗长的问题,因此有人提出的取消相对理由审查以加快授权程序的提议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而在目前中国拥有那么庞大的在先商标量的情况下,以及在目前国内诚信环境尚不尽如人意的条件下,取消相对理由审查将刺激商标注册申请量进一步攀升,更重要的,由于不进行相对理由审查而造成的商标权利的不稳定性,将给消费者权益维护和后期商标维权带来更多的问题,得不偿失。


所以,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减少程序环节,缩短整个授权周期的时间,给申请人带来便利。具体建议如下:

1.建议将驳回复审程序改为答复审查意见,不再单独设置驳回复审程序。如果对答复审查意见后的决定依然不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2.建议将异议程序后的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取消,对异议决定不服的,直接上诉至法院;

3.建议允许法院直接对商标局决定进行改判,而不用再由商标局重新作出决定,除非法院认为有必要由商标局重新审查(商标局重新作出决定的规定在理论上其实可以造成死循环,可以导致重复第一轮程序);

4.将初审公告时间(即异议期限)由3个月缩短到2个月。

目前原商标局和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合并成为大商标局的情况下,取消原来的评审环节直接进入司法救济程序,将更加顺理成章。按照上述建议修改后的流程示意图如下。通过这样的精简,申请人至少可以减少9-12个月的时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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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和程序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商标注册审查包括了相对理由审查,比如:美国、日本、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俄罗斯等等;不进行相对理由审查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是欧盟、英国和法国。



四、关于商标注册审查程序的修改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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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议将驳回复审程序改为答复审查意见,不再单独设置驳回复审程序。如果对答复审查意见后的决定依然不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2. 建议将异议程序后的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取消,对异议决定不服的,直接上诉至法院;

3. 建议允许法院直接对商标局决定进行改判,而不用再由商标局重新作出决定,除非法院认为有必要由商标局重新审查(商标局重新作出决定的规定在理论上其实可以造成死循环,可以导致重复第一轮程序);

4. 将初审公告时间(即异议期限)由3个月缩短到2个月。


中国商标异议审查及后续可能的程序如下:

目前,中国商标异议、不予注册复审、行政诉讼的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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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商标异议程序的修改建议


一、我国关于商标异议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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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国家或地区关于商标异议的规定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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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商标异议程序的修改建议


欧盟异议制度中设立冷静期和南非异议制度中启动异议前先向商标申请人发出警告函的做法,对中国异议相关程序的改进有积极意义。

                                                                                                                                                  (未完待续)



注:本文为中华商标协会组织开展的“第四次商标法修法课题研究”的子课题成果。




课题撰稿人:
沈兰英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孙 娜   北京慧耕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
贾 宏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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