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商标保护实务概要
2020.02.21 11:23:5915903人已看


韩国是我国的重要贸易伙伴。根据我国商务部发布的《中韩经贸合作简况》,我国是韩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国、进口来源国和出口对象国,韩国是我国第三大贸易伙伴国、第一大进口来源国和第三大出口对象国。相应地,韩国也长期是我国企业在境外商标布局时的热门选项。如何在韩国保护好企业的商标,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将韩国商标保护的实务进行了梳理,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企业。


 

一、 韩国商标申请布局


(一) 韩国商标申请的基本制度

 

官方语言

韩语

商标类型

常规商标:文字商标(包括数字等)、图形商标、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等

非常规商标:颜色商标、立体商标、声音商标、全息商标、动作商标、位置商标、味道商标等

分类标准

目前采用尼斯分类第11版

申请注册途径

1、单国注册;2、马德里国际注册

申请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适当保护在先使用并取得一定知名度的商标

保护期限

注册日起10年,可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

单国申请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准——发证

公告期

2个月

续展时间

到期日前12个月内

续展宽展期

到期日后6个月内

 

(二) 商标的选择

 

商标在市场上起着区分来源的作用,以便相关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者服务时可以识别。企业往往会在商标上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品牌打造和广告宣传。所以选择哪个商标或者哪些商标来布局,对于企业来说很重要。首先要选择已经在韩国当地实际使用的商标。因为不同的国家/地区有着不同的消费习惯,不同的风俗文化,不同的审美倾向,所以在韩国实际使用的商标可能与国内使用的核心商标并不相同,比如加入了韩语商标,或者设计不同的图形商标。其次考虑选择国内的核心商标进行布局,方便树立企业统一的国际品牌,也避免核心商标被抢注。第三,可以根据营销的需要,选择申请组合商标或者将每个要素都分别申请。最后,随着企业的发展,结合财务预算情况和市场开拓需要,可以考虑对企业的核心商标进行防御保护或对子品牌进行布局保护。

 

(三) 类别的选择

 

尼斯分类一共有45个类别,如果一次性把所有类别都同时申请,一则费用太昂贵,二则并非每个类别与企业的产品和服务都有关,所以一般不必进行全类申请布局。建议企业考虑选择在韩国实际覆盖或即将覆盖的产品在核心类别和相关类别布局即可。比如,某医药行业的企业计划选择保护的类别,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产业链布局需要,按照如下顺序分批或者选择其中部分进行保护:


1、 核心类别:

第5类  药品和其他医用制剂等

第10类  医疗器械和仪器等

第35类  药房连锁销售服务等


2、 重要相关类别

第7类  制药工业用机械及部件等

第40类  药材加工等

第42类  医学研究服务等

第44类  医疗、卫生及美容服务等


3、 其他相关类别

第30类  营养食品等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韩国与中国采用的都是最新版本的尼斯分类,但是在某些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上仍存在差异,如果企业在申请时没有注意提前调整,则会收到审查员因此下发的审查意见。

 

(四) 关于类似商品/服务及类似群组

 

类似商品是指商品在功能、用途、所用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如果使用相同、近似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企业生产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如果使用相同、近似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特定联系,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企业提供的服务。与我国相同,为了便于检索、审查、管理保持统一的评估标准,韩国也采用“类似群组”体系。在该类似群组体系下,分别属于尼斯分类中不同2个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可能被视为类似商品/服务。对于类似商品/服务,在申请之后,官方会进行交叉检索审查。举个例子,第3类的商品项目“化妆品—cosmetics”(尼斯规范项目),第41类的服务项目“美容艺术培训—beauty arts instruction”(非尼斯规范项目,韩国特有项目)和第44类的服务项目“皮肤美容院—skin beauty salons”(非尼斯规范项目,韩国特有项目),在类似群组体系下被视为类似商品/服务项目。

 

(五) 加急审查

    

通常韩国的商标审查时间为8-10个月(该周期为通常情况下的预估时间,实际以官方审查速度为准。该周期仅指审查时间,不含公告期等其他流程的时间),如果申请人或者第三方有需要,且符合官方的加急条件,能够提供满足官方要求的证据,那么可以进行加急审查流程,审查周期将缩短2-4个月。加急审查流程需要单独提出申请并交纳官方费用。

 

二、 商标在韩国被抢注的应对

 

(一) 中国品牌在韩国被抢注的情况


韩国与我国地理位置邻近,交通便利,从古至今的文化交流、经济往来都非常频繁。不可避免地,我国品牌在韩国被抢注的现象也越来越多。


“中华”香烟的拼音商标(第34类)在韩国被抢注(抢注商标现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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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OTEA皇茶”(第30类)饮品商标在韩国被抢注(抢注商标仍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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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尔”电器的商标(第9,11,35类等多个类别)在韩国被抢注(抢注商标现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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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啤酒的商标(第32类)在韩国被抢注(抢注商标现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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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橡胶轮胎(第12类)在韩国被抢注(抢注商标仍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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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抢注发生的原因

 

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的特点,这源于法的地域性,即商标专用权是依照某个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所获得的,所以商标权仅能在该国家/地区范围内有效并受到该国家/地区的保护,其他国家/地区没有对其保护的义务,也不具有管辖的权力。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抢注现象无法避免和屡禁不止的最基础性的原因。

经济利益当然是抢注频发的重要原因。常见的抢注人有经销商、分销商等经济合作者,竞争对手,以抢注为主业的“商标流氓”等,另外也不乏无特定关系的留学生、华人华侨、当地人/公司等。抢注人获得不当利益的途径一般有:以高价将商标卖给实际品牌人,阻挡竞争对手进入市场,自己霸占商标的经营利益,以高条件与实际品牌人谈判,反告实际品牌人商标侵权等等。

 

(三) 商标在韩国被抢注的应对

 

抢注现象无法从根源上杜绝,加之经济利益的驱使,抢注现象频频发生,给品牌真正的创造者造成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所以如何应对已经发生的抢注成为了企业关注的重点。针对抢注商标可以采取的法律应对措施,取决于抢注商标当前所处的法律状态。总的原则是尽早处理,不宜久拖。如果迟迟不处理,抢注商标随着申请流程的推进,权利会越来稳定,处理起来的难度会越来越大,对于实际品牌人的维权会越来越被动。


1、 抢注商标处于申请审查阶段时,即抢注商标已经获得了申请日和申请号,但是还未进入公告期,实际品牌人可以向韩国知识产权局提出“第三方公众意见”(Information Brief),主张自己是该商标的在先权利人,对方是恶意抢注,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如果审查员认同所提交的第三方公众意见,那么审查员会对抢注商标发出驳回通知。


2、 抢注商标处于异议公告期时,实际品牌人可以向韩国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申请(Opposition),主张自己是该商标的在先权利人,对方是恶意抢注,并提供相关的证据。依据韩国的法律规定,被异议人可以做出答辩,也可以不答辩。如果被异议人对异议理由进行了答辩,那么异议人可就该答辩进行抗辩,这样的答辩和抗辩不限次数,审查员会根据双方答辩和抗辩的内容在8-12个月内做出裁定。如果被异议人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不做答辩,那么审查员会根据异议人提交的理由和证据作出裁定。


3、 抢注商标已经注册之后,即已经获得注册日和注册号,实际品牌人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按照如下的法定理由对其提出无效宣告申请(Invalidation):
(1)商标中包含著名人士的姓名、名称、商号、肖像、签名、印章、雅号、艺名、笔名或简称的;
(2) 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
(3) 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与消费者明显已知的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
(4) 商标与世贸组织成员国内的葡萄酒和烈酒产地的地理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或者将含有地址标志的商标使用在葡萄酒和烈酒商品上的;
(5) 不当使用商标;
(6) 恶意抢注。

如果依据前4个理由提出无效宣告,那么需要注意在抢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之内提出申请。如果依据后2个理由,那么在抢注商标注册之后任意时间提出申请,官方都可以受理。


4、 上述3个应对措施,都需要提出相关的文件或者实际品牌人自己的使用证据。实际品牌人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根据三年不使用撤销的条款(Non-use Cancellation System),对抢注商标提出撤销申请。韩国商标法第119条第1款第3项: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未在当国实际使用的,任何人可对其提出撤销申请,不可抗力除外。
除了上述的法律途径之外,实际品牌人还可以考虑与对方谈判,购买回商标,但是对方极有可能会开出高昂的费用和苛刻的条件。


 

三、 商标管理及维护


商标申请注册成功之后,企业要注意所有官文、证书的整理,备份和保管,避免因为人员更换、保存载体损坏等原因而造成资料遗失。在企业的名义和地址发生变更、转让时,也需要及时对韩国商标(或者其他的域外商标)进行变更和转让。韩国商标注册后,每10年需要进行续展,由于时间跨度较大,商标管理人员常常已经有所变化,所以要特别注意工作的交接和商标档案记录,避免造成企业商标权利的丧失。

企业日常使用韩国商标时,需要注意商标的使用规范,不要随意对商标进行改变。同时企业各个部门在运营时,需要注意对商标的使用证据进行保护和留存,比如外贸往来函件、开具票据、签订合同时,都要使用相关的商标。

随着企业的发展,产品服务的增加,需要注意对新商标的提前布局。另外,平常坚持做好商标监测预警工作,积极打假维权,还可以选择除了商标法之外的方式进行立体保护。例如,企业可以在中国和韩国进行知识产权的海关备案,为品牌保护增加强有力的后盾。韩国海关总署及地方海关均设有专门调查组,依据《关税法》监管,查处伪造商品的进出口通关。在有侵权嫌疑商品通关时,韩国各海关可暂扣货物并对侵权者进行调查,并有没收侵权货物的部分执法权。如果实际品牌人的商标在韩国可以到达驰名商标的程度,而有人未经授权就在相关的产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那么也可以基于韩国《防止不正当竞争与保护商业秘密法》(Unfair Competition Prevention and Trade Secret Protection Act)来维权。涉及容易删除、修改、销毁的证据材料的,可采用公证等方式对前述证据进行保全。在知识产权保护途径中,除了有民事和刑事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韩国还有比较有特色的行政保护,如寻求停止侵权行为(永久禁令)和损害赔偿,假处分(即临时禁令)等。


 

参考资料:

1、《2018年中国与韩国双边贸易全景图》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

https://www.qianzhan.com/analyst/detail/220/190701-d183927e.html

2、《2018年中国对外进出口贸易主要40个国家和地区数据分析》来源:coowor.com

https://www.coowor.com/news/view/20190522161213JLHO.html

3、《中韩经贸合作简况》来源:商务部亚洲司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jiguanzx/201902/20190202833671.shtml

4、商标查询数据库:韩国商标官方数据库(www.kipo.go.kr)及科睿唯安(CompuMark)




作者单位: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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